(一)负责全县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贯彻执行省、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领域机缘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规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县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的政策;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事宜。
(三)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各镇(街道)土地利用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县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四)负责规范全县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负责全县土地利用数据的提供;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和土地统计;组织全县土地专项调查;指导镇(街道)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五)负责全县耕地保护,确保规划确定的全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立项、验收、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全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加强地价管理;贯彻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供地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和处置;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七)负责全县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监测全县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拟订土地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对矿业权的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审核上报选矿许可证;监督管理独立选矿活动。
(九)负责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重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的统一汇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
(十)负责全县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地质环境资源保护;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及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防治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征收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规范、监督资金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矿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和人才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指导帮助县内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江苏省灌南县行政集中办公区
邮编:222500
电话:0518-83212635
E-mail:gnmlr@163.com